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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噴淋頭的布置
來源:北京消防維保 時間:2019-03-21 13:23:33
消防噴淋頭的布置規定
4.1.1各危險等級建筑、構筑物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,每只標準噴頭的保護面積、噴頭間距,以及噴頭與墻、柱面的間距,應符合表4.1.1的規定。標準噴頭的保護面積和間距表4.1.1
4.1.2噴頭濺水盤與吊頂、樓板、屋面板的距離,不宜小于7.5厘米,并不宜大于15厘米,當樓板、屋面板為耐火極限等于或大于0.50小時的非燃燒體時,其距離不宜大于30厘米。注:吊頂型噴頭可不受上述距離的限制。
4.1.3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、吊頂下面的噴頭應垂直于斜面,其間距按水平投影計算。當屋面板坡度大于1: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圍內無噴頭時,應有屋脊處增設一排噴頭。
4.1.4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,應按不影響噴灑面積的要求確定。
4.1.5在門窗口處設置噴頭時,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大于15厘米;距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7.5厘米,并不宜大于15厘米。
4.2.1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距可燃物品的堆垛,不應小于90厘米;
2.距難燃物品的堆垛,不應小于45厘米;
4.2.2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頭,且堆垛邊與噴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0厘米。
4.2.3高架倉庫的噴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.2.1條和4.2.2條的要求外,尚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,間距不應大于2米;
2.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。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,當儲存可燃物品時,不應大于4米;當儲存難燃物品時,不應大于6米;
3.分層板上如有孔洞、縫隙,應在該處噴頭上方設置集熱板。
4.3.2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米的大空間建筑物,在其頂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頭。
4.3.3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,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凈距大于80厘米的悶頂和技術夾層,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、電線時,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頭
4.3.4在自動扶梯、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,應設置噴頭或采用水幕分隔。
4.3.5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、構筑物,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頭;
1.存放、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;
2.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。
4.3.6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內,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頭:
1.寬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;
2.寬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于1米的圓形風道下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