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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西城老舊小區滅火器檢測與報廢年限
來源:消防檢測 時間:2021-09-14 14:05:00
北京西城很多老舊小區需要進行滅火器的消防檢測,很多老舊小區因消防制度不完善,很多就算是配備了滅火器,但很少進行滅火器檢測。滅火器長期不檢測,往往會具有危險,在使用滅火器時候,發生爆炸等情況,因此滅火器檢測需要每個月進行檢測。
7.1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,達到以下年限的,應報廢:
a)水基型滅火器——6年;
b)干粉滅火器——10年;
c)潔凈氣體滅火器——10年;
d)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——12年。
7.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報廢:
a)永久性標志模糊,無法識別;
b)氣瓶(筒體)被火燒過;
c)氣瓶(筒體)有嚴重變形;
d)氣瓶(筒體)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(筒體)總面積的三分之一;
e)氣瓶(筒體)外表面、聯接部位、底座有腐蝕的凹坑;
f)氣瓶(筒體)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;
g)氣瓶(筒體)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;
h)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;
i)氣瓶(筒體)的聯接螺紋有損傷;
j)氣瓶(筒體)水壓試驗不符合6.5.2的要求;
k)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;
l)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;
m)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。
7.3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,并按6.8.3的要求做好記錄。
7.4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.4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。其余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。
7.5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(筒體)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。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(筒體)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、應采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,不應采用鉆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。
7.6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,并對回收的滅火器按7.4和7.5的要求進行處置。
老舊小區消防檢測,滅火器消防檢測,定時檢測。